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各系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完善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及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设置辅导员助理若干、实训员助理若干、图书管理员助理若干、办公室文员若干、资料整理员若干、安全保卫员若干等岗位。
第十六条 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系或各部门如自行联系校外勤工助学点,由各系及各部门自行组织管理,必须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备。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青云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青云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青云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二十八条 依据学院和部门发展实际,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各部门上报岗位数量及岗位职责至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统一交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定岗。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岗位设置及各部门上报岗位,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及数量。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需要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持有效证件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岗位申请,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初步面试后按岗位汇总后递交各系各部门,并安排再次面试,各部门届时按需挑选人员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选定勤工助学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勤工助学学生按要求上岗。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雇用勤工助学学生,擅自聘请学生的薪酬由聘请部门自己承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职,如果擅自在校外兼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