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已注册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只有第五年才可以申请。
2、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已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生活俭朴。
(5)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名列前茅。他们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3、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评审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
5、评审程序
(1)院学生工作处将江西省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各系学生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学风优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上学年获得院级及以上各项荣誉称号多的系给予适当倾斜。
(2)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各系认真审查申请人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4)院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
(5)学院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组织发放给获奖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