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加强宿舍文明建设和管理,创造“整 洁、卫生、优美、有序”的宿舍环境,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的具休措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宿舍文明建设工作;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代表学院对学生宿舍进行宏观管理,宿管中心设宿管员岗若干个;各系具体负责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宿管中心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各系设立劳生部。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寝室、床位由宿管中心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方可办理住宿手续。本院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寝室和床位。(一)新生入学办理入住手续的程序:宿管中心分配床位到系部→系分配到 学生个人→宿舍管理员发放钥匙; (二)其他情况需申请办理学生住宿手续程序:提出申请→分管学生工作的 院领导签署意见→宿管中心安排;
第四条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如遇特殊情况,学生需要在校外租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签署安全协议承诺书,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系书记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学生不准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报宿管中心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并进行住宿登记后方可留宿。
第五条 学生寝室和床位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签署同意的意见后,并重新填写《学生寝室住宿卡》,报宿管中心批准方可。
第六条学生中途因转系、休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院或调换寝室,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或调换寝室手续。
第七条学生毕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由宿舍管理员清查寝室财产和设备,收回钥匙,上交住宿卡。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须在次日下午5点前离 校。学生应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如无财产损坏等,即可到学 生工作处宿管中心办理离院手续。
第八条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宿舍,学生的客人来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本院男、女生未经批准不得互窜宿舍,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男生宿舍的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上课、晚熄灯后,学生宿舍概不会客;超过熄灯时间叫门进楼者需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楼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宿舍寝室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炉、电饭煲、洗衣机和冰箱等违规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数码产品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 无”电器。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等一切设备电源。
第十条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严禁在宿舍存放枪支(含:仿真枪械)、管制刀具(含:上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等公安部门禁止携带和私藏物品者;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
第十一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寝室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严禁传播各类广告信息和网贷”信息;警惕上门诈骗活动;不准将淫 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寝室。
第十二条自觉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存折、银行卡、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电脑等大宗贵重物品出入宿舍必须凭身份证、学生证、电脑登记标签等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学生宿舍时应主动接受宿舍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三条 严禁翻爬围墙、寝室门窗或擅自撬锁、撬门、撬窗,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因门锁坏不能进入寝室时,应及时与宿管员联系。
第十四条任何电源线、插座均不得悬挂或放置在床铺上;严禁私拉电线、网线等;严禁添置有安全隐患的家具;住上铺同学注意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存在安全隐患地方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第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内生火烧煮饭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的情况下,由所在系申请,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遵守国家和学院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浏览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宿舍秩序。在规定时间以外出入宿舍者,须向管理人员说叨原因,出具证明,如实登记方可出入。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宿舍大门开关门时间6:00 - 22:00,23:00按时熄灯 。晚上22:00以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对晚归、违纪者将登记名单,并抄报学工 处和所在系。对晚归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核查信息或虚报信息者,将按学生处分 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是公共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的学习、生活秩序,倡导文明室风。(一)不得在宿舍从事宗教和反动等非法活动。(二)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经商活动。(三)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四)严禁在宿舍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闹事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五)严禁在宿舍内打球、溜冰及大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六)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熄灯。
第十九条不得将宠物带进学生宿舍,禁止在宿舍内饲养狗、猫、兔等宠物。
第二十条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楼、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图画标语、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品。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认真搞好室内室外卫生工作,各寝室要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寝室长安排一周寝室成员值周情况,并做好纸质卫生值日表张贴在寝室醒目位置,按要求对值日情况进行督促;当天值目的寝室成员要完成一口三打扫工作(早上离寝前的一打扫,下午离寝前一打扫,晚上就寝前一打扫);当天值日生要保证寝室24 小时内务整齐,地面干净无杂物、无烟头、无纸屑,无安全隐患; 寝室成员要做好自身内务工作(自己的床铺、书桌离寝前要整理整齐)。不要在 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要整理整齐;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雅、方 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寝室,争创星级文明寝室。
第二十二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往走廊等公共场所或从窗口向外吐痰、浇水、扔垃圾杂物等。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注意保持卫生间的卫生,尊重清洁工人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为避免寝室出现渗漏现象,禁止用水直接浇洗地面。
第二十四条根据《学生星级寝室评比办法》,各系在每个月第一周的周二中午12:30 - 13:30 时组织全休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内务卫生大扫除,并根据 检查结果做好“星级寝室”、“文明寝室”评比上报工作。 1、宿舍管理中心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中午 12:30 时组织全院学生进行学生宿 舍卫生大扫除,要求各系书记、全休辅导员下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卫生大扫除 指导。宿管中心当天 16:00 时对全院卫生大扫除结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与辅导员月考核挂钩。 2、宿管中心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下午 16:00 时联合保卫处、武装部组织各 系书记、辅导员对全院学生宿舍楼栋进行宿舍环境卫生安全大清查,检查结果将 在第二天进行全院通报,检查结果计入辅导员月考核(参照宿舍卫生考核要求执 行)。 3、宿管中心每周二、周四组织宿管员对全院学生宿舍进行卫生检查评分,评 分结果直接纳入辅导员月考核。连续两周卫生不及格或存在安全隐患寝室,宿管 中心下达整改通知单。对整改不到位的学生宿舍,其寝室成员取消其星级寝室评 比、学年评优评奖和入党推荐的资格,以及辅导员学年评优的资格。 4、各系每周一、周三对所管辖寝室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直接纳 入辅导员月考核。 5、团委组织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对全院各寝室包干区域进行不定期检查, 连续两周以上不达标寝室或班级,取消该寝室学生评优评先资格及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都是学院财产,人人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宿管中心代表学院对整个宿舍财产进行管理。宿管中心负责财产登记、维修上报统计等工作,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维修工作。口常维修工作在宿管员填报维修单后由宿管中心统一上报后勤保障处维修。其它大宗维修工作匀由宿管中心直接报后勤保障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对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维修由学院负责;非自然损坏或丢失财产情况的则实行收费维修或照价赔偿的原则,若本寝室人员责任所属不明,则由寝室成员集休承担。故意损坏公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宿舍楼内其它财产,如走廊路灯、开关、消防设施、安全指示灯、公共卫生问等均由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大家应共同爱护和维护,并采取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故意损坏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文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是校园文化重要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创意的寝室文化,对于促进思想收治工作进宿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学期将由各系选派辅导员对各楼栋的黑板报组织学生开展黑板报的编辑和创作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星级文明寝室评比细则》的要求,对寝室成员的学习风貌、行为养成和寝室内务卫生、文明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根据评比结果,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评选星级达标寝室,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评选一次三、四、五星级文明寝室。星级文明寝室建设情况是考核班级工作、团支部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学院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的必备条件。不是星级文明寝室的成员,评优时一般不予考虑。星级文明寝室多的班级,评选优秀班集休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楼栋管理委员会根据每个学期不同情况,分别在第一和第二两学期开展“寝室安全教育月”和“寝室文化建设月”等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管理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工作处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系及各班级,并听取各系及各班级对宿舍管理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