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诚信、博学、创新、求实、”的院训和“明理、勤奋、励志、践行”的学风;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按照学年收取学费,按学期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规定和期限到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或学院批准的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报到时首先由辅导员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辅导员统一汇总后报学工处,学工处送交教务处,经查实,报经院长审批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
(一)患有疾病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或有某种特殊原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则上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恢复入学资格的手续办理及相关事项:
(一)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本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生,学院根据生源所在地武装部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对因患有疾病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一个月,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随下一级相同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然不合格,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因某种特殊原因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生,服役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所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二周内,应当先缴纳学费,然后凭收据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无任何理由一个月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交学杂费、减免学杂费和分阶段交费。凡要求缓交学杂费和分阶段交费的学生,必须开具村或街道办事处家庭困难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于每学年开学二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缓交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习、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按各系评定标准执行。
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需要由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在假期期满后六周内进行补考,若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在毕业前进行补考。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如无故不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按缺考处理并计入补考次数。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无效记,不予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第二十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系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院,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两周以上者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5款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的课内教学活动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体残、体弱学生的保健活动课由体育教研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3天(含)以内的,首先向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需经所在系学生管理负责人同意后,将本人的请假条报学工处备案;学生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经所在系学生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报学工处负责人批准,请假条留存学工处备案;学生请假7天以上的,除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外,必须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批准后将请假条送交学工处备案。
学生请假要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同意其请假后将请假条送交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首先向本班级的辅导员报到。同时,辅导员在指定的QQ群中向学工处报告学生返校信息。此时该学生便完成销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考务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相关系部和教务处认证、审核后,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关项目的学分折算规定,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非本人原因,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发挥专长和利于学习。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入学以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时;
(二)特殊形式录取的(单招、定向直招等);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
(四)学生进入二年级学习后。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时应本人提出申请,到教务处领取《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相关的系、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上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已在高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五年制的高职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到教务处领取《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跨省转学的,还需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手续办理好之后一周内在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上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本院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家庭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休学创业;
第三十五条 休学手续及相关事项
(一)学生休学应该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学院认为须休学者除外),休学按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按学期为期)。学生到教务处领取《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休学的学生在休学离校前须到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休学备案及离校手续。
(三)已交休学期间的学费和其它费用,学院退回学生。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复学手续及相关事项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的学期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经系审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若仍需休学者,参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办理相关手续。病休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休学创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健康,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五)当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后无该专业时:
由学生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相近专业;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选定专业的相关课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经学期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6门或19学分者;
(二)在院期间(含休学)超过规定学制3年,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院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退学手续及相关事项
(一)退学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的,填写《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系、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退学决定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需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的情况下可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视同送达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院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虽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二)必修课程虽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在三门以内(含三门)或所获得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院。结业后一年内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及格者,由本人申请,附一年的行为证明,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生,学院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以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一)学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应该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每个学生一般只能在进入二年级学习后申请辅修一个专业的课程,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门数不限。
(三)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技能课且考核合格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部分课程合格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合格者,学院出具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学习证明。
(四)辅修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由教务处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便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参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应征入伍等,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系主任、教务处审定,分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十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审定单位为学院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办理上报院领导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的相关手续。各系承担受理学生申请、公示及负责将处理结果通报辅导员和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非法网络贷款的组织与宣传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院共青团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党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各系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各系开展文艺、体育等活动,应报学院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课外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办法依据《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学生组织各类有关活动必须遵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学生网络管理规定依据《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的宿舍管理工作,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宿舍文明建设工作,并指导学生楼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争优创先”实施细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风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具体办法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班级QQ群、微信群、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负责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依据《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要求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纪检书记、监察、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和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具体办法依据《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院监察室。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对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