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3部门: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学院处理、处分决定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高职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我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挂靠院监察室。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成员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监察室、学院聘请的律师、三至五名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签名;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三)按第三章第九条上报申诉材料,如上报的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请后,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者终止申诉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情形外,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一)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二)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申诉人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申诉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江西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涉及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用听证方式复查,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部门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除外,并对申诉人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宜;

(二)举行听证时,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提供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反驳;

(三)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争优创先”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促进院风,班风建设,培养良好学风,积极引导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学院决定在全院开展“创先进班集体,做文明学生”的竞赛活动,为使活动扎实有效,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争优创先”活动是学院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学生集体主义思想,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一项重要活动。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做文明学生”活动,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有关精神,更好地结合我院实际,加强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更好地调动教师、辅导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院形成“争优创先”的良好院风。通过竞赛活动,促进我院树立江信人新形象活动的开展。

二、宣传动员:

1.大造声势,宣传动员,召开“创先进班集体,做文明学生”动员会。

2.召开全院辅导员会议,进行动员和布置,形成统一认识。

3.召开“创先进班集体,做文明学生”主题班会,深入学习《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文明道德公约》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三、组织实施:

1.班级评选从德、智、体、美几方面进行评定。

2.凡由学院组织参加的各项竞赛获奖的班级按级别分别给予加分,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按处分等级分别给予扣分。

3.优秀学生的评比,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四、评比表彰:

每学年评出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组织和领导:

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比由各系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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