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江西省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07】95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1.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已注册的大专学生。
2.在籍已注册五年一贯制大专生第五年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现象,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专业里名列前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评审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
五、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江西省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各系学生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学风优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上学年获得院级及以上各项荣誉称号多的系给予适当倾斜。
2.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个人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3.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认真审查申请人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5.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名单,拟确定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7.学院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办资助卡发给获奖学生。
六、其他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体质测定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统一填写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2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面打印使用。
3.在同一学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最高等级的奖励或资助。
4.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关怀。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努力学习,力争以优异成绩回报国家、回报社会。
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果在该学年内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证实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用获得励志奖学金请客、吃饭和送礼者。将停发国家励志奖学金且下一学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6.因休学、退学和转学的学生,自办理手续的当月起停发该生励志奖学金,其未发放的励志奖学金由所在系根据评定条件和评定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7.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