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一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校规、校纪者,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批评为下列两种:(1)系通报批评;(2)全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在学生受处分文件下发后如无异议,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条记过及以下处分以六个月为期限,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限,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期内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的,到期后由本人申请,经班委会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等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如:
1、泄露国家机密、制造及传播政治谣言,发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恐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组织策划学生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如:
1、一学期累计旷课90学时以上者;
2、带头在教室、体育场、宿舍和食堂等场所乱烧、乱砸,故意损坏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含)以上,且影响恶劣者:
3、违规使用电器或破坏电源线等公共设施,而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者。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且情节十分严重者。
(八)屡次(3次以上)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的;
(二)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者;
(三)秘密盗取公、私财物金额1000元(含)至1500元以下和敲诈勒索金额2000元(含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
(四)组织策划殴打他人、持械殴打他人或参与群体斗殴,致人轻微伤甲级者;
(五)违反学院有关消防、安全用电规定,私自乱接电源、私拉电线、抽烟及违规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具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者;
(六)聚众赌博,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或参与网上各类赌博者;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90学时(含)以内者;
(八)观看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者;
(九)在考场传递纸条、互传试卷的;
(十)以胁迫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一)利用互联网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者;
(十二)参与组织传销、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
(十三)士官生不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承诺,不能按规定应征入伍的。
(十四)直接参与非法“网贷”平台放贷或协助相关非法网贷机构放贷者;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100元(含)以上的;
(二)因谈恋爱,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
(三)参与各类赌博的;
(四)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金额500元(含)至1000元以下和敲诈勒索金额1000元(含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
(五)参与打架,致人轻微伤乙级及轻微伤乙级以下者;
(六)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作伪证的;
(七)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
(八)考生在考场夹带、蓄意抄袭、偷看别人答案的;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60学时(含)以内者;
(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十一)携带和私藏管制刀具(含: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仿真枪)的;
(十二)在学院各种活动、比赛的公开场合,进行闹事、起哄或有其它干扰正常秩序行为的;
(十三)不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
(十四)散播非法“网贷”平台信息,协助非法“网贷”机构在校进行不良网络贷款行为的;
(十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秘密窃取公、私财务金额500元以下和敲诈勒索金额1000元以下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40学时(含)以内者;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含食堂、宿舍)违反公共道德,酗酒、哄闹、砸酒瓶、随意燃放烟花鞭炮、高空抛物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听者和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的;
(四)考试擅自调换座位的;
(五)学期内5次(含)以上晚归或3次(含)以上未归者;
(六)有借钱物不还,骗取同学证件等各种欺骗行为的;
(七)在寝室出售烟、酒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商品的;
(八)家长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非法“网贷”平台贷款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含)以内者;
(二)学期内累计5次晚归或3次以下未归者;
(三)未经允许在校园或公寓内张贴广告者;
(四)无故违反作息时间,影响同学就寝,且不听从批评教育者;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出售食品者;
(六)上课穿背心、裤衩、拖鞋者,禁止进入课堂,经教育不改者。
第九条本细则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的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配合违纪事实调查和处理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事件的首犯或组织者、策划者;
(二)违纪后,既不承认错误又不配合事实调查者;
(三)在接受违纪处分过程中,对学院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第十二条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者,赔偿伤者全部的医疗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营养费;
(二)破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及认定
(一)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并协助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并认定;
(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认定;
(三)学生旷课或违反课堂纪律的,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认定;
(四)偷窃、打架,以及涉及刑事犯罪和治安处罚等违纪、违法事件的,由保卫处负责会同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认定;
(五)宿舍管理方面及其他违纪事件,由学工处负责会同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认定。
第十四条违纪处分权限
(一)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二)因其他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相关认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属于因考试违纪、作弊开除学籍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因其他违纪开除学籍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对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置: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免职。
(二)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参选资格,不享受困难资助。
(三)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停止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相关荣誉。
第十六条学生受到处分后,可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解除处分考察申请,受理后学生进入解除处分考察期,考察期根据处分等级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流程
(一)本人提交书面手写《解除处分考察申请书》至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被处分学生提出的《解除处分考察申请书》申请书,即可到学院专职辅导员群下载打印《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考察、解除处分登记表》;
(三)被处分学生每三个月按时向辅导员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四)学生解除处分考察期满后,即可填写《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上交至辅导员;
(五)辅导员整理好相关材料(含:解除处分考察申请书、思想汇报、辅导员工作手册、《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考察、解除处分登记表》)报所在系审查,由所系里上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六)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院发文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所在系辅导员定期与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谈话,并将有关思想教育和谈话内容及时填写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中。
第十九条学生在考察期间,所在系、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缓解学生心理压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定帮扶措施,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即可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申请奖助学金及享受其他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解除处分前不得申请院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专升本的报考及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