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8-12-03部门: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

(一)收集、审核上报材料

1、应届毕业生申请(指当年入伍的6月毕业生):

(1)填写有关表格:每年4月至6月,应届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报名,填写、打印《预征登记表》和《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就读高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并在还款计划书上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高校初审盖章:每年6月30日前,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表》上盖章,连同《预征登记表》一同交给学生本人。

(3)表格递交县征兵办:每年10月31日前,由学生本人在报名应征时将《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表》和《预征登记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次年1月15日前将《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在校生申请(指需办保留学籍的在校学生):

(1)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在校生补偿代偿申请表》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并在还款计划书上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生源地贷款的还应注明是由学校还是由县代为偿还生源地贷款。

(2)每年10月31日前,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在校生补偿代偿申请表》上盖章,并提交高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3)每年12月31日前,被批准入伍的在校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放《入伍通知书》,在《在校生补偿代偿申请表》上盖章。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在校生补偿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原就读

3、翌年毕业班学生申请(指当年入伍的下一届毕业生):

(1)翌年毕业班学生,在初定兵前后,补办网上预征报名以及代偿补偿有关手续。

(2)其能否正常毕业由学校认定。如具备毕业资格,按翌年毕业生申请;如不具备毕业资格,则按在校生申请,退伍后无需再申请学费资助。

4、复学生申请(指退役复学的在校学生):

(1)对于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同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资格认定。

次年3月份,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本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复学生申请材料和贷款信息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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